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麦云与李岩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麦云,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李麦云,女,,汉族,住陈仓区东关西秦村。被执行人李岩,男,汉族,住陈仓区东关西秦村。李麦云与李岩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1日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麦云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岩给付2015年1月至12月抚养费4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岩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执结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规定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