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班茂祥、邹翠芝申请执行孙绍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茂祥,邹翠芝,孙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班茂祥,男。申请执行人邹翠芝,女。被执行人被告孙绍云,男。本院在执行班茂祥、邹翠芝依据(2008)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绍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8)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孙绍云在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分三次赔偿申请人赔偿金40000元,被执行人孙绍云在履行了10800元之后下落不明。2015年2月16日申请人班茂祥、邹翠芝领取司法救助金20000元后承诺息诉息访,同意本案终结全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全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强武审判员 杨礼铭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