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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曹玉柱与单福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柱,单福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曹玉柱,现住青冈县。被告单福德男1981年2月1日生,现住青冈县。原告曹玉柱与被告单福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玉柱请求被告单福德赔偿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法传唤到庭,因此,驳回原告曹玉柱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曹玉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