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曹玉柱与单福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柱,单福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曹玉柱,现住青冈县。被告单福德男1981年2月1日生,现住青冈县。原告曹玉柱与被告单福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玉柱请求被告单福德赔偿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法传唤到庭,因此,驳回原告曹玉柱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曹玉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