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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审申请人马玉芳与原审被执行人刘贵亮离婚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监字第1号原审申请人马玉芳,女,回族,1980年11月10日出,回族,青海省尖扎县康杨镇宗子拉村二社村民,现住该村8号。委托代理人马占林,男,1940年9月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尖扎县康杨镇沙力木村二社村民,现住该村88号。原审被执行人刘贵亮,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布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中石兰村。原审申请人马玉芳申请执行原审被执行人刘贵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尖执立字第1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 萍审判员 祝梅青审判员 赵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