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窦炎与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炎,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窦炎。被告: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炎诉被告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