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启宇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宇,赵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79号(2015)濉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任启宇,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濉民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玉芳的存款3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芳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