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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新矿药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矿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