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贵杰诉王滢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XX,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委托代理人:褚XX,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