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