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渠金生与桑会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金生,桑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渠金生被执行人桑会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你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