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程某某,1979年3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龚震,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1979年6月18日生,江阴市城东街道东苑新村**幢****室。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幸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震、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12年2月13日,她与黄某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约定有一套9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归她所有,若她拿不到房产黄某愿意拿出30万元作为补偿。同日她与黄某共同到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黄某于2014年12月已经拿到拆迁安置房,并拒绝配合给付她相应房产。她多次催索,黄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1、黄某支付她3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黄某负担。被告黄某辩称:程某讲述的江阴市澄江镇山源村抢沟岸5号的拆迁过程是属实的,2014年10月份拆迁房安置到位的,之所以安置房不给程某是因为安置房是门对门,他与程某离婚了,住门对门不方便,所以就不给程某房子了,而且他父母也不同意给程某房子。他愿意按照协议约定给程某30万元。但是要求分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程某与黄某办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9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归女方所有,若女方拿不到这套房产,男方愿意拿出30万元做补偿。拆迁安置房分配完毕后,截止2015年1月黄某明确表示不再给程某一套房产,愿意按照协议约定补偿程某30万元。但该款项至今未付,程某为催讨补偿款起诉来院。审理中,黄某愿意给付30万元补偿款,但是经济能力有限,愿意分期给付。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程某与黄某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异议,也一致确认程某不能再拿到拆迁房,黄某应按照协议给付程某30万元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4年10月份拆迁安置完毕,程某已给黄某履行协议的必要准备时间,故对程某要求黄某给付30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某补偿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程某已预交),由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依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