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与北二环东南00号海联国际大厦1幢1单元29层12904号。负责人:张建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蔡世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