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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秦瑞丽诉长治市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丽,长治市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秦瑞丽,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住山西省长治市。被告长治市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西一环路同利街石材城商铺23号。法定代表人元丽俊,职务经理。被告鼎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昆仑巷1号祥云大厦6号商铺一层。法定代表人任平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瑞丽诉被告长治市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瑞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瑞丽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秦瑞丽承担。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