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李建龙、索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李建龙,索存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建龙,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索存福,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村当庄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李建龙、索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退付原告张建峰4250元。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