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馨婕与鹤壁市鹿鸣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馨婕,鹤壁市鹿鸣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27号原告刘馨婕,女。法定代理人游永琴,女。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鹿鸣小学。法定代表人秦曙光,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武敬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馨婕与被告鹤壁市鹿鸣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馨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馨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馨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刘馨婕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牛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