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福松、閤大明与钦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松,閤大明,钦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福松,农民。原告閤大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钦传科,个体工商户。原告李福松、閤大明与被告钦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福松、閤大明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松、閤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松、閤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福松、閤大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