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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福松、閤大明与钦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松,閤大明,钦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福松,农民。原告閤大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钦传科,个体工商户。原告李福松、閤大明与被告钦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福松、閤大明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松、閤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松、閤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福松、閤大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