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广州酪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59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告已返还保证金、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