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师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师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