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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师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师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