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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关永成诉吕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永成,吕青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李关永成,男,土族,生于1969年7月6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吕青山,男,土族,现年32岁,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关永成诉被告吕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关永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李关永成承担。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