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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与赵泽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赵泽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新石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刘荣发,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刘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泽怀,重庆市南川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泽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与赵泽怀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赵泽怀与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和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和赵泽怀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赵泽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赵泽怀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