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耿某、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农民。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现住怀来县。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耀志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耀志、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耿耀志从石家庄灵寿县购买野生动物(死体)存放于家中,同日和次日出售给李某、徐仲雄、徐尚宝。在售卖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帮助丈夫出售并收取货款。经对扣押的动物死体共计205只进行鉴定:被鉴定动物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河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耀志的行为己分别构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耿耀志、刘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耀志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4年12月26日,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石家庄市灵寿县一名叫“长所”(身份待查)手中购买野生动物(死体),运回怀来县存瑞镇黄山咀村,存放于家中。同日和次日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4只斑羚(5800元)、徐仲雄(另案处理)5只狍子(6000多元)、徐尚宝(另案处理)6只狍子(7000多元)。在售卖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帮助其丈夫耿耀志出售并收取货款。经对被告人家中和李某处扣押的动物死体共计205只进行鉴定:斑羚7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狍子7只、野猪2头、雉鸡91只、绿头鸭13只,斑翅山鹑8只,草兔7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豹猫6只,属于河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耿耀志供述:证实2014年冬天,其从周边收回一些野鸡、野兔、野鸭、斑翅、山狸子,从涿鹿河东路边一个人手中收回一只青羊(斑羚),存放于怀来县存瑞镇黄山咀的家中。2014年12月26日,其从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一个叫“长锁”的人家里买回六只青羊(斑羚)、十九只狍子、二头野猪、十对野鸡。2014年12月26日晚,其以7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六只狍子。2014年12月27日,以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二明五只狍子。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认识的北京人一只狍子。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赤城一名姓李的人四只青羊(斑羚)。在买卖过程中,其妻子刘某帮助其计算价钱,并收取货款;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耿耀志对存放及出售野生动物的场所进行辨认的情况;4、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其丈夫耿耀志冬天时总是从外边收一些野生动物贩卖,从中挣一些差价。2014年12月26日耿耀志又从外地收回一些野生动物。2014年12月27日,其家中来了一些人购买了一些野生动物。一名赤城人,把买羊(斑羚)的5800元钱交给了其。其将耿耀志贩卖野生动物的钱,和从其妹妹处借的用于给孩子买房的20000元钱,都放到了其家中的电表箱里;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其岳父耿耀志给其打电话,说让其给出一趟车,到外地去拉猪。具体拉什么猪其也不清楚。2014年12月26日早上5点多,其开车拉上其岳父上了高速,一直到阜平下了高速。按照其岳父的指挥,一直开到一处平房停了车。其岳父一人进院里去了,一会后,其岳父从院里出来,让其帮助装车。其将一些麻袋装上车,并不清楚麻袋里装的是什么。装完车后,其和岳父开车返回了黄山咀的家中;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与黄山咀村的老耿联系准备购买羊(斑羚)。后来老耿给其打电话说有羊,让其过来。其于2014年12月27日,从赤城开车到怀来老耿的家里,花了5800元买了四只羊,把钱给了老耿的媳妇;7、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晚上,其到黄山咀村老耿家花了7000元,买了六只狍子;8、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其到黄山咀村老耿家花了6000元,购买了五只狍子,当时给了老耿3000多元,还欠老耿3000元,并给老耿打了一张欠条;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没收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共计205只进行鉴定。其中斑羚7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狍子7只,野猪2头,雉鸡91只,绿头鸭13只,斑翅山鹑8只,草兔7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豹猫6只,属河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工作说明:证实该案被告人耿耀志供述的其在石家庄灵寿县“长所”家购买的野生动物,涉案人员“长所”怀来县森林公安局正在查找中。涉案人员李某、徐某、徐仲雄三人已另案处理;12、工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205只,暂扣押于怀来县林业局库房;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耿耀志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系被传唤到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耀志为谋取私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己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为谋取私利,帮助耿耀志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耀志、刘某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耿耀志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应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耀志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耿耀志、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 鑫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