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丙强与河北省武强县远东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武强县远东食品有限公司,张国强,张丙强,张四强,张忠强,张五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武强县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武强县豆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丙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四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忠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五强。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武强县远东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强、张丙强、张四强、张忠强、张五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武强县远东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丙生、王福增、被上诉人张国强、张丙强、张四强、张忠强、张五强委托代理人高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永玮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凤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