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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闫丽丽与满伟涛、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丽,满伟涛,潘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32-1号原告闫丽丽,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满伟涛,男,1976年10月29日生,住鱼台县。被告潘宝国。原告闫丽丽与被告满伟涛、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丽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满伟涛工资43000元及潘宝国工资4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丽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满伟涛的工资账户43000元。二、冻结原告闫丽丽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