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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灞桥区大阿弥陀寺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区大阿弥陀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灞桥区大阿弥陀寺。法定代表人文广平(释广平),男,主持。委托代理人李淑茹,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灞桥区大阿弥陀寺监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灞桥区大阿弥陀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4年3月,灞桥区大阿弥陀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原西安汉灞陵休闲山庄使用的席王街办杨圪塔村集体土地建设接引大殿。现地内建有砖混结构建筑一座,该宗地实际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折合2.7亩),建筑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6-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日灞桥区大阿弥陀寺缴纳了罚款1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6-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项:没收灞桥区大阿弥陀寺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座及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王春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