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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韦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54-1号原告黄某。担保人刘某。被告周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韦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桂A×××××、韦某名下的桂A×××××小汽车各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桂A×××××、韦某名下的桂A×××××小汽车各一辆(查封价值以25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某小区XX栋XX单元XXX号。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