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XX与杨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XX,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灵丘县武灵镇人。被告杨XX,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自行和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世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