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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XX与杨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XX,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灵丘县武灵镇人。被告杨XX,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自行和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世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