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费琦琦诉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琦琦,魏志刚,成县运输管理局,平安财险股份公司陇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2号原告费琦琦。法定代理人费天福,男,汉族,52岁,高中文化。被告魏志刚。被告成县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晓春,系该局局长。住所地成县陇南大道和平东路。被告平安财险股份公司陇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强,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成县陇南大道和平东路。上列原告费琦琦诉被告魏志刚、成县运输管理局、平安财险股份公司陇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费琦琦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琦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代理审判员 张文霞人民陪审员 朱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永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