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群、欧阳学琴、韩煜诉被告崔修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群,欧阳学琴,韩煜,崔修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马群,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欧阳学琴,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煜,男,200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韩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非,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修林,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群、欧阳学琴、韩煜诉被告崔修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立恒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侯胜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