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亚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亚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47号罪犯赵亚军,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亚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赵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2次、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军减去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国审 判 员 冷建平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