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动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和好夫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