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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动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和好夫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