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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苗荣定与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荣定,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苗荣定。委托代理人张瑞,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印刷包装市场1-4号。法定代表人吴钧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步国,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荣定与被告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荣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苗荣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荣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苗荣定预交),由苗荣定负担。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