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林珍云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珍云,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林珍云,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刘仁江,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良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珍云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无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行为要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育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