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颖与戴鹤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戴鹤锋,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颖,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鹤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燕,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戴鹤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戴鹤锋、张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戴鹤锋、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戴鹤锋、张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