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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颖与戴鹤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戴鹤锋,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颖,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鹤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燕,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戴鹤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戴鹤锋、张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戴鹤锋、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戴鹤锋、张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