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秀士,代理权限为特殊授权。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的委托代理人贺秀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2012年9月,我与被告经媒人郝某、玉双介绍认识定亲,经媒人手给被告见面礼1,160元,2013年农历12月6日过书帖时,经媒人手给被告定亲礼9,600元,见面礼960元、叫钱960元、两年叫钱1,320元,及给被告四色礼500元,买衣服2,000元,共计15,340元。经过交往,我提出结婚,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14年9月提出分手。但礼金分文不退。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我15,34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郝某出庭作证。被告张某未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在2012年9月经媒人郝某、玉双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经媒人手原告贺某给被告张某彩礼9,600元,给被告见面礼960元、叫钱960元、两年叫钱1,320元,及给被告四色礼500元,买衣服2,0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后解除婚约,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未果而诉讼来院。庭审中,证人郝某出庭作证,证言为:原被告是我做的媒,经我介绍后双方同意订立婚约,经过订婚,按照农村习俗第一次给被告过书礼9600元,一次叫钱960元,二次叫钱960元,其他赶集上会是人之常情,钱没经我手,我不知道原告给被告多少钱。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人郝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所定婚约属民间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可自行解除。订亲期间,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势必给原告方造成一定经济困难。解除婚约后,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亲彩礼9,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给被告见面礼960元、叫钱960元、两年叫钱1,320元,及给被告四色礼500元,买衣服2,000元,均属在正常交往中的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审理中,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诉权之行为,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贺某彩礼9,600元,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贺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贺某负担74元,被告张某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秋松人民陪审员刘志飞人民陪审员王丽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