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国政与王小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政,王小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王国政,男性,32岁,1983年1月21日,地址:南皮县,被告王小琳,男性,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王国政与王小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叶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