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焕与叶生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高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冯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48.18万元及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93元,执行费1131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冯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回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高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拓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