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改玲与被告皮德平、沈进宝、刘金占、周明丽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玲,皮德平,沈进宝,刘金占,周明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张改玲,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皮德平,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沈进宝,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刘金占,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周明丽,女,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玲与被告皮德平、沈进宝、刘金占、周明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