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占武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赵淑侠,冯雷,娄占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女,1929年1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淑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雷,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长子。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赵佳斌,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娄占武,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延凯,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公诉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占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赵淑侠、冯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仲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赵淑侠、冯雷及其诉讼代理人赵佳斌,被告人娄占武及其辩护人孙延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占武怀疑妻子李某某与本村村民冯某某(被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与冯某某产生矛盾。2014年7月25日20时许,冯某某来到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吕家村民委四组27号娄占武家,用砖头将娄家东屋前窗户玻璃打碎两块,娄见状持自家尖刀追撵冯某某至其家门前玉米杆垛西侧处,持尖刀照冯某某胸、腹、背部连扎数刀,将冯某某扎倒,后逃离现场。冯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同年7月26日,被告人娄占武向守候在其亲属家的公安人员投案。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系生前遭受具有一定质量的、易挥动的单面刃锐器刺击,致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肠破裂合并过多失血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娄占武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娄占武作案后投案自首,提请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赵淑侠、冯雷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11560元、精神抚慰金153468元、丧葬费231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025元、交通费3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娄占武无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晚砸被告人家玻璃,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在此种情况下杀人属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作案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娄占武因怀疑妻子���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男,殁年48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曾经找冯理论,遭到冯殴打。期间,娄占武家玻璃被砸,怀疑是冯所为。2014年7月25日20时许,冯某某到娄占武家院内,用砖头将娄占武家东屋前窗户玻璃砸碎两块,娄占武持尖刀追撵冯到自家院外玉米杆垛西侧,照冯胸、腹、背部连扎数刀,将冯扎倒后逃离现场。冯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系生前遭受具有一定质量的、易挥动的单面刃锐器刺击,致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肠破裂合并过多失血死亡。次日,娄占武在亲属李健的劝说下,向守候在李健家的公安人员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系被害人冯某某母亲、赵淑侠系被害人冯某某妻子、冯雷系被害人冯某某长子。冯某某丧葬费人民币2315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某(被告人妻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8点多,她家刚熄灯,外边有人撇砖头将其家东屋玻璃砸碎,把西屋孩子吓哭。她把孩子送到后院公公家,之后到大门外找娄占武。见娄占武从她家柴禾垛旁小道往回走,说把冯某某扎伤。她去找村医生冯洋,与冯洋在其家柴禾垛旁找到冯某某,之后把冯某某送医院抢救。她儿子娄贺打电话报案。冯某某六年前开始和她有性关系,因为这事,冯某某殴打过娄占武、砸过她家玻璃,她割腕自杀过。这段时间娄占武打工回来,她想和冯某某断绝关系,冯某某不同意,说不跟她保持关系就杀她全家。她躲冯某某,冯某某没找到她,就来砸她家玻璃。2、证人娄文学(被告人父亲)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8点多,他孙子娄贺跟他说娄占武和冯某某打架,把冯某某扎伤。他和娄贺到街上,看见冯某某躺在娄占武家柴禾垛旁,就让娄贺打电话报警。他听说冯某某这几天晚上天天来娄占武家。冯某某与他儿媳李某某有男女关系。3、证人娄贺(被告人长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20时30分左右,他在家西屋刚要睡觉,听到东屋玻璃被砸,小孩被吓哭,他妈李某某到西屋,他和他妈把孩子送到他爷爷娄文学那屋。他到街上看到冯某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他爷爷让他报警,他就报警了。他听说他妈和冯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他爸被冯某某打伤过。4、证人冯洋(被害人侄子、村医生)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8点多钟,娄占武妻子李某某到他家,说娄占武把冯某某扎伤。他跟着李某某到娄占武家门前苞米杆垛西边,看到冯某某躺在地上,出不少血,有呼吸和心跳。他给王小秋打电话,让王小秋开车送冯某某去医院。他和王小秋把冯某某送到八面城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冯某某死亡。5、证人王小秋(村民组长)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8点45分左右,他接冯洋电话,说冯某某被扎伤,让他给送医院抢救。他开车到娄占武家房前,看到冯某某在娄占武家苞米杆子垛西边躺着,他和冯洋把冯某某送八面城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确认冯某某死亡。6、证人赵淑侠(被害人妻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8点多,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冯某某让娄占武扎伤,已经送医院抢救。其听风言风语说冯某某和娄占武妻子李某某有两性关系。几年前娄占武和冯某某打过架,冯某某把娄占武打伤。7、证人李健(被告人妻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7点,他听说娄占武杀人,就给娄占武发信息,劝娄占武自首。娄占武给他回电话,说愿意自首。他告诉娄占武警察在他家,��娄占武来他家自首。10点左右,娄占武到他自首。8、证人孙占国(村书记)证言证实:其听说娄占武给冯某某扎死是因为娄占武妻子李某某和冯某某有男女关系。大家都说李某某和冯某某男女关系有五六年了。李某某割腕自杀过,什么原因不清楚。冯某某几年前砸过一次娄占武家玻璃。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吕家村四组娄占武家院南面土路南侧玉米杆垛西端有血迹。娄占武家东面卧室南面两扇窗玻璃各有一处破损。其中在西面一扇夹层内有半块砖头及玻璃碎片。东卧室地面有玻璃碎片,地面北侧有两块砖头。勘验检查过程中,提取娄占武家玉米杆垛西端北侧地面血迹和东卧室内砖头3块。10、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7月26日,昌图县公安局法医在昌图县民政局八面城解剖室提取被害人冯某���尸体血。②2014年7月26日,娄占武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昌图县宝曲公路21公里+350米处林带为其丢弃尖刀地点,提取尖刀一把,并对刀把前段可疑斑迹进行提取。③2014年7月27日,侦查人员在娄占武手机上提取李健劝娄占武投案的短信。11、指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7月26日,娄占武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吕家村四组其家厨房水池子旁边为其取得作案工具尖刀地点。②2014年7月26日,娄占武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吕家村四组其家门前玉米杆垛西侧为其杀害冯某某现场,指认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情况吻合。12、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8日,经娄占武对尖刀进行混杂辨认,其指认出杀害冯某某使用的尖刀,与提取的一致。13、铁岭市公安局DNA鉴定书证实:标记有“娄占武家玉米杆垛西侧北侧地面上血迹”字样牛皮纸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褐色斑迹、木把尖刀刀身上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冯某某尸血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627×1030。14、昌图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冯某某胸、腹、腰等部位4处创口、一处划伤,系生前遭受具有一定质量的、易挥动的单面刃锐器刺击,致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肠破裂合并过多失血死亡。15、案件来源、投案笔录证实娄贺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娄占武投案情况。1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自然情况,以及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情况。17、被告人娄占武供述:冯某某和妻子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有六七年。五六年前,其找冯某某,让冯某某和其妻断绝关系,被冯某某打伤。其7月十多号打工回家后,冯某某经��晚上往其家扔砖头砸玻璃,威胁其妻,说不跟他保持关系,就整死其全家。2014年7月25日晚8点多,其家刚熄灯,东屋前窗玻璃被砸坏,其从厨房洗碗池旁拿把尖刀,出门看见冯某某又扔东西把东屋前窗户玻璃砸坏,就追冯某某到其家柴禾垛处,右手拿刀扎冯某某后腰一刀,冯某某与其厮打,其又扎冯某某几刀,把冯某某扎倒。其往回走,在大门口看见妻子,告诉妻子其把冯某某扎伤,就走了。26日9点多,妻侄李健给其打电话劝其投案,其就到李健家,向警察投案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占武因怀疑被害人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砸其家玻璃,持尖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扎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娄占武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娄占武作案后,在亲属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砸被告人家玻璃,导致被告人将其杀害,对案件的引发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当晚被害人砸被告人家玻璃,有过错;被告人在此种情况下杀人属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作案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意见不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占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没收被告人娄占武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三、被告人娄占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兰、赵淑侠、冯雷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23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博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