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林某。被告:卢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