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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林某。被告:卢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