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尤本利与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本利,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尤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尤本利,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泗县。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泗县东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修华,该局局长。第三人:尤赛男,女,1998年12月生,汉族,住泗县。法定代理人:曹莉莉。原告尤本利诉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尤本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提出本案审理需以17××23号房产证审理结果为依据,等该案审理结束后再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本利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房 强人民陪审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