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良振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振,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张良振,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13层CD座。法定代表人罗兴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振诉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良振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良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