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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腰七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0410XXXX。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老地税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080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