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腰七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0410XXXX。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老地税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080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王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