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清与吴利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清,吴利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志清,男,197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利明,男,195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清与被告吴利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清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