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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清与吴利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清,吴利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志清,男,197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利明,男,195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清与被告吴利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清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