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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关柳英与潘远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柳英,潘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号-2申请执行人关柳英,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远勤,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关柳英诉潘远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远勤应向关柳英支付货款113213元及利息,受理费1482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申请执行人关柳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远勤2014年度村中分红款903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