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朱建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朱建兴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8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建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