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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徐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张xx。被告徐xx。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雯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告于2010年起做服装生意,被告经常来原告店里买衣服,服装款却不能一次性付清,总要经原告催要才支付部分。因被告没钱付服装款,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张xx服装款3000元”。同年11月20日,被告支付了1000元,在该欠条上载明“欠账2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支付该2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服装款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曾将自己推倒受伤,应当支付医疗费。本院认为,被告徐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xx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衣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服装款。现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服装款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被原告推倒受伤致损为由进行抗辩,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进行主张。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服装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汶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