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康小青与广水市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小青,广水市晶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康小青。(系受害人宋清海之妻)。委托代理人何享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水市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鸣,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青与被告广水市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小青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康小青负担。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