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沙天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9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天恩。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柏生。本院以(2014)岳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因办案需要,现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