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甲、徐乙申请执行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甲,徐乙,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173-2号申请执行人徐甲,女。申请执行人徐乙,女。被执行人徐丙,女。本院在执行徐甲、徐乙申请执行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将鸡西市鸡冠区平安小区X号楼X号,面积为65.20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裁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人各占此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向鸡西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办理了三人共有房屋产权证照,经查被执行人除拥有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房产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房屋产权现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鸡冠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二、(2013)鸡冠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房屋评估、拍卖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