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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淑娟、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王淑娟,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县。负责人王丽,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702298-5。被告王淑娟,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唐县扶贫局干部,住唐县.被告林平,女,40岁,汉族,现住唐县。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娟、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县金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